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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修复的四原则

所属分类:行业新闻    发布时间: 2022-02-10    作者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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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修复的四原则

随着我国对生态文明越来越重视,“生态”这个词也变成大家推崇的一个热词。一些工程很喜欢命名为“生态工程”,仿佛加上“生态”这两个字,事物本身就具有了环境友好的特征。然而我们发现,一些冠名为“生态工程”的项目并不总是生态友好的。曾报道的大理五溪生态治理工程打着“生态”的旗子却通过硬化河道破坏了当地珍贵的生物多样性;还有许多生态修复工程亦如此,这类例子其实不胜枚举。

那么,“生态修复”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呢?

节约原则。这也是基本的原则。因为我们在开展生态工程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每一滴水,每一度电都是生态的代价,生态代价就是对生态的负担。我们在修复过程之中,如果能做到节水、节电、节省人力、节省材料,就是对工程之外的生态的保护。

自然原则。我们需要按照自然的规律进行生态修复。如果能自然地长出草来,我们就一定不要人工种草坪,如果能自然地长出树来,我们就要减少人为种树。当今大量整齐划一、系统的铺地种树工程,看起来赏心悦目,其实是违反自然规律的。一些工程虽然使用了本地的物种,但却没有尊重环境本身的特征,比如在滨海湿地种树,我们应该尽量避免或减少这类工程。当然,自然原则并不等同于对自然放任不管,而是在尊重自然的同时积极地参与自然,面对河流溃堤、河底暴露带来的大规模沙尘暴,我们不能袖手旁观,要学习古代大禹治水、建都江堰的经验,将自然的原则放在首位,再进行人为的参与。在这个过程中,我们也应学会科学地留白,给自然一点生长喘息的空间。

生态修复

生态修复

有限原则。比如说治理一个湖水,一定要达到饮用水的标准才能叫合格吗?不是的,高标准的治理不一定是科学的治理,因为它同样意味着更多的消耗和投入。更洁净的湖水需要投放更多的化学试剂,这都是自然的负担,即使是被叫做清洁能源的风力、水力发电,它们的产生同样需要设备的支持,消耗资源。当年的常州毒地案,为了修复化工厂污染过的土地,大动干戈,把土挖出来,运走烘培,再洗弄干净,整个过程不仅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,还造成了次生的污染。因此,治理要适当,要根据其自然特征和客观需要进行有限治理。比如对河流、湖泊的生态修复,首先要考虑它是鱼类等水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,那么我们的生态治理就必须要保证鱼类能在里面生存。

宏观原则。它包括系统治理和整体把握。我们在修复一个地方的时候,要考虑到其周边的环境,再确定其治理、修复的强度以及标准。比如在城中心和郊区,可能对像昆虫或者有害的物种的治理强度就有所不同。同理,在入海口和非入海口的排污标准也要有所差别。整体把握意味着考虑到对整体生态而非某个局部的影响。腾格里沙漠那里曾有一块历史上造纸厂带来的污染地块,当地有关部门为了清除这块污染地,挖了其他地区的地来填补这块的空缺,在挖地过程中不仅加剧扩散土地原本的污染,也破坏了原本好的土壤。这既不符合宏观原则,也违反了自然原则和有限原则。

除了这四个原则之外,我们还需要有一套设定的标准。过高和过低的标准都不能称之为好的标准,我们需要根据这四个原则灵活的调整。比如说对于一些被污染的土壤,我们未必非要清除里面所有的化学物质,而可考虑种植一些非人工食用的蓖麻子,这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生态工程。

根据上述的四个生态修复的原则,有人可能会有疑问,污染企业要承担的责任是否会因为有限治理而大大减少?不是的,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在法律上仍然有承担全部的责任,但是根据节约、自然、有限和宏观原则,在修复过程中未必需要恢复到原始的状态,而这中间的差值恰恰就需要相关企业来承担补偿。